本報訊(記者樊三彩)2月7日,國家稅務總局在官網回應稱,納稅人發生碳排放權交易、CCER(核證自愿減排量)交易,應按銷售“無形資產—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—配額”計算繳納增值稅,適用6%稅率。
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規定,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,包括技術、商標、著作權、商譽、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。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、公共事業特許權、配額、經營權等。
據業內人士介紹,這兩項交易此前未明確是否為增值稅應稅項目、掛牌交易價是否含稅,導致交易雙方對稅務成本存在不確定性。現在明確了碳排放權資產、CCER資產是增值稅應稅項目,后續掛牌交易價或默認為含稅價,或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,方便更準確地評估交易成本和收益,便于進行成本核算和定價決策。至于為何歸為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,該業內人士認為,提出一個新的分類較為復雜繁瑣,而按現有分類推進更容易落地。